12月13日,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发布一则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至12月17日。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
具体内容摘要
01药品范围
按照保基本、保临床的原则,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做到应采尽采。
02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赣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03企业范围
已取得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药品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
04分层推进,扩面增效
全面执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积极开展省级集中带量采购
有序推进市级集中带量采购
05采购量
药品采购量基数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量,结合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情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核定。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量基数和约定采购比例确定,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06招采规则
对原研药、参比制剂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置质量分组,直接以通用名为竞争单元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对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品种,应明确采购质量要求,探索建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
按照合理差比价关系,将临床功效类似的同通用名药品同一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及其采购量合并,促进竞争。
探索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07中选规则
根据市场竞争格局、供应保障能力等因素,确定可中选企业数量和采购协议期,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报价。
采取综合评价、竞价、谈判等方式,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中选结果应体现量价挂钩原则,明确各家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
08期满续接
采购协议期满后,应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综合考虑质量可靠、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依法依规 确定供应企业、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
若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考虑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产生中选企业、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