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宁夏医保局发布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厅 药监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联盟议价采购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按照“省级组织、联盟议价、平台操作、结果共享”的总体思路,探索开展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联盟议价,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减轻患者看病就医负担,以下为《实施方案》部分内容。
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联盟内82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简称“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其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药机构自愿参加。
(二)议价药品医用耗材范围。
药品:选取部分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中采购量大、采购金额较高,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按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简称“过评”)药品(包括原研药、参比制剂)和非过评药品进行分组议价。以下药品不纳入议价范围:1.执行期内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内药品;2.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简称“集采”)药品品种;3.我区已发函确定参加省际联盟集采的药品品种。执行期间如议价品种被纳入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按照国家集采中选价格及要求执行。
(三)申报企业范围。
药品:符合议价药品目录要求,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议价采购要求的,已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原则上均可参加议价。同品种申报企业中,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以国家工信部2020版《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公布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隶属关系证明为依据),不得同时参与该品种的申报。
组织形式
全区82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成员单位的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机构议价采购联盟。
联采办主要职责:牵头负责药品医用耗材联盟议价采购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共同审定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联盟采购目录;承担联盟议价采购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中,自治区医保局负责制定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议价采购政策,统筹部署联盟议价采购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实时监测监管和督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议价中选药品医用耗材,开展议价中选药品医用耗材使用、急(短)缺情况的监测工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联采办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牵头组织编制议价采购文件,组织实施涉及药品医用耗材议价采购的各项具体工作,承担平台资料申报审核、各类采购事项通知、协议签订、挂(撤)网、处理各类申投诉以及平台操作、运行、管理、维护和相关服务等工作;联盟医院负责提出药品医用耗材议价的采购目录和议价规则(条件)的确定,参与谈判议价、结果确认等工作,督促医院合理采购和使用药品医用耗材。
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开展医疗机构联盟议价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实施范围、组织形式、实施步骤等内容。根据我区参加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情况,每年选取部分药品医用耗材开展联盟带量议价采购工作。
(二)组成工作专班。联盟议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安排,每次开展联盟议价采购工作前,从联采办和联盟医疗机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专班,集中办公,做好联盟议价准备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遴选议价品种目录。从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提取近三年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数据,剔除不纳入议价范围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后,按照采购金额从大到小排序,形成数据表格,医用耗材同时考虑医疗机构实际使用产品、型号等,交给联盟技术组提出初步目录,报联盟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经集体审议决策,在采购文件中公开发布遴选议价品种目录。
(四)确定采购任务量。从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提取联盟议价采购目录内药品医用耗材数据,原则上将联盟医疗卫生机构上一年度历史采购量作为约定采购量基数,确定一定比例作为约定采购量。(具体比例在采购文件中公布)
(五)编制议价采购文件。编制议价采购文件,明确议价品种、带量比例或约定采购量、申报时间和方式、议价具体流程、入围规则、配套政策等,经公开征求意见并经联盟领导小组审核,集体审议程序审定后,修改完善后公开印发。
(六)审核申报企业资质。联盟议价采购文件发布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企业资质申报工作,等待审核通过后参与议价工作。
(七)组织议价实施。按照实施方案和采购文件,在纪检监察、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下,完成目录内产品的议价,经公示并处理企业申(投)诉后,正式发布议价结果。通过平台进行相关药品价格调整,正式发文执行议价结果。
(八)做好跟踪监测。持续跟踪中选产品供应保障情况,对不及时供应、配送的生产经营企业,通过通报、约谈、取消中选资格、信用评价等方式予以惩戒。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中选产品使用监督指导工作,在保障临床需求的前提下,确保完成采购任务量,在完成采购任务量后仍优先使用议价中选品种。
政策衔接保障
(一)建立激励机制。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和落实医保政策的协同跟进,对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联盟议价采购协同政策,对议价降低费用的部分合理计算空间,一部分让利患者,一部分用于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在确保临床使用安全的前提下,排除其他突发事件和不可控力外,联盟成员医疗卫生机构在议价执行期(暂定一年)内应当完成采购任务量,否则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约谈、限期整改或暂停拨付医保费用。
(二)做好协同配合。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纪检监察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对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联盟议价全程监管指导,确保政策不走偏、工作不走过场,落地有力,效果明显。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做好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数据提取、平台议价功能完善等服务保障工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沟通。
(三)强化行政监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促进信息互通共享,借助信息化手段、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核实各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采购和临床合理使用情况,实行常态化监管,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管理、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建立通报制度,加强采购使用监督指导,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及时研究解决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保障质量供应。中选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医用耗材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可自行配送也可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高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配送企业应按照《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试行)》落实药品配送,确保全区尤其是基层边远地区药品供应。加强对生产企业及配送单位的监管,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购销合同的生产配送企业,严格落实《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自治区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五)严格货款结算。根据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试点评估情况,探索适时将联盟采购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用耗材纳入直接结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