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贵州省医保局发布《省医保局 省中医药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5个部分内容,对中药饮片加价范围、编码结算等问题做出了更细致的解答。
一、支持中医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下同)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和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二)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和中药零售药店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范围,提升中医医疗机构区域辐射力。
(三)支持中医服务模式创新,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按规定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将其提供的“互联网+”中医药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促进“互联网+医保+医疗+医药”一体化发展,提高中医医疗资源可及性和服务整体效率。
(四)鼓励中医药特色发展,对中医特色优势明显、经营规范的中医专科医院和中医诊所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二、加强中医药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五)建立目标导向的中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按照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向和国家医保局对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要求,以服务产出为导向,优化现有中医价格项目,使中医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对广泛应用、疗效确切的中医传统技术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新技术,简化优化新增价格项目审核程序,开辟绿色通道。
(六)建立健全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开展调价评估,按照《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60号)规定,适时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优先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成本和价格明显偏离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充分体现中医医务人员劳务价值。
(七)公立医疗机构从正规渠道采购中药饮片,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25%销售。中药饮片的具体范围以药品监管部门的定性为准。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中药饮片实际采购票据的,可参照本地区社会药店购进价格作为监管依据。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配制的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对新申请进入医保目录且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实行动态受理。
(八)逐步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交易,促进交易公开透明。将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中成药等品种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引导价格回归合理水平,降低参保患者就医负担,促进中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三、扩大中医药医保支付范围
(九)按照国家规定的省级调整权限及程序,将符合临床需求、价格合理、疗效确切的民族药、有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符合国家标准和我省要求的中药配方颗粒逐步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实行动态调整。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使用相关中药配方颗粒时纳入医保支付。《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目录》收载的中药饮片按甲类支付,民族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药配方颗粒按乙类支付。将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但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常用剂量开具的中药饮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十)做好国家谈判中成药落地使用,将经国家谈判纳入医保目录的中成药配备、使用纳入监测评估。充分利用“双通道”药品管理机制,依托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将参保患者用药的渠道拓展到定点零售药店,更好地保障参保群众用药需求。
(十一)加大对中医特色优势医疗服务项目的倾斜力度,及时将疗效确切、体现中医特色优势的中医适宜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适当提高中医(民族医)服务项目医保报销比例。鼓励医疗机构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将西医手术后患者运用中医药技术促进快速恢复的中医诊疗项目按规定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逐步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
(十二)注重发挥中医药在重大疫情防治中的积极作用,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诊疗中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服务价格项目以及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贵州方剂”,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完善中医药医保支付政策
(十三)加强医保总额预算管理,根据中医医疗机构的特点合理确定总额指标,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建设,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支付政策,推动优质中医药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对于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在总额预算上适当倾斜。
(十四)推进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一般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可继续按项目付费。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中,积极引导中医医疗机构使用中医药,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对住院中医药服务比例与医保支付挂钩的正向激励机制。中医医疗机构可暂不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对已经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的地区,要适当提高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病组的权重和费率;对实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的地区,适当提高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病种的系数和分值,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特点和优势。遴选中医优势明显、治疗路径清晰、治疗费用明确的中医优势病种,实施按病种分值付费,合理确定分值,实施动态调整,优先将国家发布的中医优势病种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范围。对康复医疗、安宁疗护等需长期住院治疗的中医优势病种,可按床日付费。鼓励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单病种定额付费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
(十五)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日间病房的病种目录,鼓励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探索对治疗周期长、风险可控、需持续治疗的中医优势病种,开展日间中医医疗服务,实施按病种付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政策支付和结算。
(十六)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支持力度,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门诊按人头付费,鼓励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在其诊疗范围内承担医保门诊慢特病的诊疗,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慢特病防治中的作用。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中医医师和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保部门加强协议管理、完善结算办法、加强绩效评价,完善结余留用的激励政策,鼓励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五、行业联动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十七)探索建立中医药疗效价值评估标准,重构中医药“价值链”,全面激发中医药的内在发展活力。医保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间相互配合,建立并完善适应中医药服务管理特点的综合管理制度,中医诊断标准、中医特色治疗方式与医保支付政策联动,控制费用和医保支付不合理增长,积极推进以中医经典病房、中医优势病种等为代表的“按疗效价值付费”,切实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疾病康复等方面的独特优势。
(十八)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强对定点中医类医疗机构相关服务的监督检查和质控检查。医保部门会同公安、中医药管理部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同时,强化中医类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增强自我管理能力,引导和督促落实中医药管理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医师诊疗行为,实现事前提醒、事中预警、事后审核的全过程医保监管。